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汰換舊車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小客車,完稅價格超過140萬元部分仍有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適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報廢或出口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中古汽車,於報廢前、後6個月內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電動小客車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140萬元部分,除依同條例第12條第4項按小客車稅率減半徵收外,適用同條例第12條之5第1項減徵新車貨物稅5萬元規定。
該局提醒,自106年1月28日起至財政部發布本令(107年7月4日)止,是類案件產製廠商及進口人得自發布日(107年7月4日)起6個月內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逾期不得申請退還。
國稅局表示,民眾如對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相關作業規定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1
資料來源處: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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