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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投資課稅時點 二擇一
2016年09月07日 04:10 王姿琳/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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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處: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0907000157-260205
CFC投資課稅時點 二擇一
CFC投資課稅時點兩方案比較
《反避稅條款》已於7月13日三讀通過,但未來上路後應如何判斷受控外國公司(CFC)投資收益的課稅時點,是台商相當關注的議題。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盧貞秀表示,目前有兩種方案,一是在CFC帳上認列投資收益時就課稅,二是在CFC實際分配到收益時再認列,會聽取各界意見後,從兩方案二選一,結果最快10月底出爐。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6日舉辦「面對國際反避稅壓力—台商如何在多變中找到出路」研討會,分析反避稅對台商可能造成的影響與可考慮採取的因應作為。其中,各界關注CFC投資收益課稅時點問題,未來反避稅條款上路後,CFC取得的海外投資收益,應在何時列入母公司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盧貞秀表示,針對課稅時點問題,目前有兩方案待選,各有優缺,會再聽取各界意見後決策,結果最快10月底出爐。

方案一為當CFC帳上計入轉投資公司的投資收益時,該筆收入直接併入國內母公司的投資收益課徵營所稅。優點在於遵循成本低,企業無須另作調整,但缺點是須在投資收益尚未實現時就要先課稅。

方案二是將課稅時點往後遞延,即CFC實際獲得轉投資公司分配的投資收益時,才併入國內母公司課稅。此方案雖較符合立法目的,但缺點在於企業申報時須舉證作帳外調整,增加遵循負擔外,CFC產生虧損時,也得等到虧損實際實現後才可認列。舉例來說,國內甲公司在開曼設立CFC,藉由該CFC轉投資美國,當年產生銷貨利潤2,000萬元、權利金收入2,000萬元、利息收入2,000萬元與美國投資收益4,000萬元,合計1億元。

若採方案一,由於所有收入、收益均已記在該CFC帳上,故1億元皆得列入國內甲公司當年度所得額課稅;若採方案二,則4,000萬元的投資收益,可等到轉投資的美國公司開股東會決議分配後,才須併入甲公司課稅,若未分配,則甲公司當年度可以6,000萬元併入收益課稅。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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