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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配偶行使請求權 注意6點
2018-07-26 14:40聯合晚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生存配偶如要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有六大注意事項,尤其需注意婚前、婚後財產的認定,以及給付請求權財產價值的計算,應符合民法及遺贈稅法相關規定。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林志翔指出,分配請求金額的計算,應以「婚後」財產為準。然而,如無法明確區分財產屬婚前或婚後,依民法規定,推定為婚後財產,如無法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則推定為夫妻共有。
那如果是婚前財產,婚後持續孳息,該如何認定?林志翔指出,只要是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產生的孳息,一律視為婚後財產,例如:婚前持有家族企業股票50萬股,婚後每年發放1萬股的股票股利,應計入請求權計算基礎。
在價值認定方面,林志翔說,依遺贈稅法相關規定,如給付請求權之財產為遺產,其價值計算應以核課遺產稅之價值為準,例如,股票如核課遺產稅價值為每股15元,即使給付時時價為每股30元,仍應該以每股15元計算。
此外,林志翔提醒,被繼承人在過世前兩年所贈與配偶之財產,雖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但因已經不是被繼承人過世時的現存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基準。
另外,即使當生存配偶拋棄繼承權,仍可以主張並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因繼承權影響。
其他國籍配偶也適用
林志翔也表示,生存配偶如為他國國籍,其夫妻財產制適用我國民法規定,因此也可主張分配請求權,但該名外籍配偶也應核實申報所有財產,才能適用。
資料來源處: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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