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下高凈值人士海外帳戶設立、財富管理的幾個核心稅務問題
2017-01-05 由 劉天永BLOG 發表于 財經
資料來源處:https://kknews.cc/finance/p4vnroz.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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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華稅律師事務所 稅務諮詢籌劃部/ 作者
編者按: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是2014年7月OECD發布的Standard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AEOI標準,金融帳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一個構成部分,用於指導參與司法管轄區定期對稅收居民金融帳戶信息進行交換的準則,旨在打擊利用跨境金融帳戶逃避稅行為。根據規定,我國將於2017 年1月1日實施新的帳戶開戶程序,並於2018年進行第一次信息交換,本文結合華稅最新服務案例,為您解讀CRS下高凈值人士離岸投資中的6大核心稅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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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C先生目前是北京一家民營科技公司董事長,上世紀90年代創業,逐漸積累了一定的資產,前幾年在香港、BVI等地註冊了離岸公司,上游為離岸信託公司,在瑞士的私人銀行開設了帳戶,藉助於註冊的公司和朋友的幫助(擁有香港上市公司),通過貿易往來等途徑,將境內的公司的金融資產(如分紅)轉移到了境外帳戶,部分在境內繳納了個人所得稅,部分則沒有在境內完稅,與此同時,C先生本人目前擁有中國國籍和香港護照,長時間在香港居住,同時在紐西蘭、美國等地擁有房產。目前國內房產已經全部過戶到愛人名下,兒子在美國讀書,未來有移民的打算。
C先生的「煩惱」:
1、現有海外金融帳戶會受到CRS的影響嗎?
2、海外信託信息會被報送給中國稅務機關嗎?
3、海外的哪些資產會被徵稅?
4、如何成為中國非稅收居民,是否成為香港的稅收居民更好?
5、美國讀書的兒子是否還是中國的稅收居民,將海外資產放到其名下,是否更好?
6、如果不是中國稅收居民,境內資產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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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稅務問題:
2014年7月OECD發布的《金融帳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Standard for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Informationin Tax Matters, AEOI標準),旨在打擊跨境逃稅及維護誠信的納稅稅收體制。AEOI標準包括《主管當局協議》(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 CAA)範本、《通用報告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 及其釋義。其中,CRS文本包括四個部分內容:
OECD:
The Standard consists of the followingfour key parts:
A model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 (CAA),providing the internationallegal framework for the automatic exchange of CRS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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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mmonReporting Standard;
The Commentaries onthe CAA and the CRS; and
The CRS XMLSchema User Guide
AEOI標準及 CAA、 CRS文本請見附件1、附件2文本網址連結,可閱讀全文。
問題1:哪些境外資產面臨CRS帶來的風險?
弄清楚這一問題,需要理清以下基本問題:
1、涉稅信息的獲取主要通過開戶金融機構完成,並提交至管理機關。按照CRS給出的標準,金融機構包括:
存款機構(DepositoryInstitution):各種接受存款的銀行或類似機構。
託管機構(CustodialInstitution):過去三年(不足三年則以存續時間為準)機構替他人持有「金融資產」並且金融資產和服務的相關收入超過總收入的20%,如果機構存續不足三年則以存續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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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實體(InvestmentEntity):過去三年(不足三年則以存續時間為準)主要的經濟活動(相關收入超過總收入50%)是為客戶或代表客戶進行特定一種或者幾種業務,CRS對特定的「業務」進行了說明和界定,典型的如交易貨幣市場工具,支票、匯票、存單、衍生品等;再比如,特定保險機構(SpecifiedInsurance Company)——從事有現金解約價值的保險業務和年金業務的保險公司或者控股公司。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某機構受其他CRS協議中規定的託管機構,存款機構,特定保險公司,上文所說的投資實體的專業管理,並且收入主要來源於金融資產的投資、再投資、交易,則該機構也會被認定為「投資實體」。
2、對於納入涉稅信息交換的金融帳戶和金融資產標準,CRS的認定標準
包括存款帳戶、託管帳戶、現金值保險合約、年金合約、持有金融機構的股權/債權權益等都被視為金融帳戶。金融資產(Financial Asset)涵蓋公司股票、合夥或信託權益、紙幣、各類債券、大宗商品 、掉期、保險或年金合約。
對於個人已有帳戶,金額沒有門檻,對於已註冊公司帳戶,25萬美元以下可以不進行信息交換,對於新開設的個人或者公司帳戶,無論金額大小均需進行情報交換。
3、對於個人設立的海外公司金融資產也要納入信息交換的範圍,且CRS對殼公司做出了類似「穿透」的規定。
4、 實際執行標準,各國通常還會結合自身實際,專門制定具體的執行文件。以我國為例,稅務總局以「CRS標準」核心內容為基礎,結合我國金融行業實際,專門起草了《非居民金融帳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
5、當然,還有一個更大前是帳戶註冊國家(地區)參加CRS行動並付諸實施。
問題2:境外間接持有房地產CRS如何界定?
根據CRS,不動產的非債務性直接權益和具體的商品實物不屬於金融資產的範疇,不必上報;但是對於間接持有的房地產,需要結合具體情況和CRS標準進行判定:
OECD:
4. Indirect Investment in Real Estate
If an Entity’s gross income is primarily attributableto indirect investment(s) in real property, will such Entity have the status ofInvestment Entity? An Entity the gross income of which is primarily attributableto investing, reinvesting, or trading real property is not an Investment Entity(irrespective of whether it is professionally managed) because real property is not a Financial Asset. See Commentary on Section VIII, paragraph 17. If,instead, an Entity is holding an interest in another Entity that directly holdsreal property, the interest held by the first-mentioned Entity is a FinancialAsset, and the gross income derived from that interest is to be taken intoaccount to determine whether the Entity will meet the definition of InvestmentEntity under Section VIII, subparagraph (A)(6)(a)(iii) or paragraph (A)(6)(b).See Section VIII; subparagraph (A)(7) for the definition of Financial Asset.
問題3:離岸信託架構還能使用嗎?
長期以來,高凈值人士全球資產配置中都能見到「離岸信託」的身影,從法律上看,信託是一種人與人之間基於信任而進行的安排。委託人將自己的財產轉讓給受託人,受託人依照對委託人的承諾管理財產,並將財產產生的利益分配給受益人。實踐中,由於信託特有的保密功能,使得實際收益人的信息無法被收集,主管稅務當局也就無法進行稅務追繳,因此被賦予了「避稅」功能,但是從法律上看其實也是一種偷逃稅的行為。
在CRS新政之下,大多數離岸信託作為消極金融機構(Passive NFE),其帳戶所在的銀行需要向稅務機關申報如下信息: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包括取得收益的自由裁量受益人)、保護人的身份信息,帳戶餘額和帳戶金額變動信息。
傳統離岸信託設立地,如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等等都在積極參與CRS,信託在資產保護、財富繼承、風險隔離等方面的功能將會凸顯,但是由於各司法管轄區的稅率設置、優惠政策的廣泛差異性,靈活安排財產持有人身份、中間架構的形式和註冊地的選擇、家族企業內交易模式和風險內控等方面,依然可以通過合法、合理的安排實現稅收利益的最大化。
問題4:稅收居民和國籍、護照是什麼關係?
國籍是指一個人屬於某一個國家的國民或公民的法律資格,是國家行使屬人管轄權和外交保護權的法律依據。我國《國籍法》第三條明確規定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
護照是一個國家的公民出入本國國境和到國外旅行或居留時,由本國發給的一種證明該公民國籍和身份的合法證件。 我國《護照法》規定,中國普通護照的登記項目包括:持有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出生地,護照的簽發日期、有效期、簽發地點和簽發機關。香港和澳門分別為特區護照。
稅收居民則是一個國家(地區)行使稅收管轄權的法律依據,通常可以由管理當局開具證明。需要指出的是,稅收居民並非依據國籍標準,而是按照各國國內法,各國通常採用的有三個標準:(1)住所標準。多數國家把當事人的家庭(配偶、子女)所在地作為重要的判定標準。(2)居所標準。與住所相比,居所具有兩個特點:一是構成了居住時間較長的事實,二是不具有永久居住的意願。(3)停留時間標準。包括中國在內的許多國家規定,一個人在本國儘管沒有住所或居所,但在一個所得年度中在本國實際停留的時間較長,超過了規定的天數,則也要被視為本國的居民。
稅務居民身份的判定是國家(地區)間開展金融帳戶信息交換的前提,以此確定信息搜集和交換對象,最終把符合條件的金融帳戶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地址、帳號、餘額、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資產的收入等信息通過交換,傳遞給該自然人法律意義上的稅收居民國(地區)。
中國稅法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為個人稅收居民,香港採用的標準與大陸類似,(1)通常居於香港的個人;(2)在有關課稅年度內在香港逗留超過180天,或在連續兩個課稅年度(其中一個是有關的課稅年度)內,在香港逗留超過300天的個人。涉及雙重稅收居民時,香港的判定規則如下:
(1)應認為是他有永久性住所所在一方的居民;如果在雙方同時有永久性住所,應認為是與他個人和經濟關係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一方的居民;
(2)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一方無法確定,或他在任何一方都沒有永久性住所,應認為是他有習慣性居處所在一方的居民;
(3)如果他在雙方都有,或者都沒有習慣性居處,雙方主管當局應通過協商解決。
中國大陸發布的文件則規定,同時構成中國稅收居民和其他稅收管轄區稅收居民的,視為「非居民」,需要向開戶金融機構提交相關涉稅信息。
問題5:隨意調整海外資產配置,面臨什麼稅法風險?
面對CRS到來,許多高凈值人士紛紛調整境外資產配置模式,但是潛在的涉稅法律風險不可小覷。
一般而言,個人、公司境內外資產的轉移大體上有以下幾種方式,贈送、投資、交易。從稅法上來看,由於各國都制定了完善的反避稅規範,贈送或低價貿易的方式,公司層面都會都會面臨一定的納稅調整風險。對於非貨幣性投資則會面臨繳納稅款的潛在義務。
因此,盲目的資產轉移或重新配置,都面臨被有關稅務機關要求繳納稅款的風險,同時要求應對各國的稅法有比較清晰的認知,否則涉稅法律風險較大。
另外,根據CRS標準,如果一家投資機構設立在非CRS參與國,那麼這類機構將被分類成」被動非金融機構」(Passive NFE)。未來與CRS參與國的金融機構發生關聯時(例如在CRS參與國的銀行持有帳戶),消極非金融機構會被要求提供實際控制人的信息。
或者以後資金希望回到AEOI的系統裡面,將有可能面臨資金來源合法性被質疑。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2016年11月14日,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北京簽署《關於推進信息共享實施聯合監管合作備忘錄》,雙方約定,按照「互聯互通、協同監管、風險共治、簡便易行」的原則,建立稅務總局和外匯局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明確實施聯合監管的要求,進一步拓展部門合作的深度和廣度。《備忘錄》更明確,稅務總局與外匯局共同建立日常信息交換機制,共享稅收征管和外匯監管的相關數據,利用共享的數據,對出口退稅管理、跨境稅源管理、外匯收付管理等情況進行監測、評估和預警,提高發現、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性和準確性。同時,根據雙方共享的企業分類管理信息,共同實施相應的聯合激勵和懲戒措施,實現「信息互換、監管互助、結果互認」。
問題6:境外機構如何識別非稅收居民身份?
對於新設立的金融帳戶,註冊國金融機構會要求帳戶設立人填寫相應的稅收身份識別表,以判斷稅收居民身份,虛假陳述或提交信息,將面臨不利發了後果。以下為CRS為中國設定的表格:
總結:
根據各國承諾及CRS執行時間表,2017年、2018年包括中國在內的100多個國家和地區將逐步執行CRS,開展金融帳戶信息交換。一般而言,期間各國需要開展的工作包括:
(1)國內權力機關批准或履行國內法律程序;
(2)根據OECD的標準,結合本國實際出台具體執行文件;
(3)開展金融機構涉稅信息盡職調查,收集涉稅信息;
(4)按照承諾,與相關國家開展涉稅信心交換;
(5)結合獲取的本國稅收居民(個人、公司)涉稅信息,開展稅收征管,打擊偷逃稅和洗錢、腐敗等違法行為。
與此同時,各國立法機關或主管部門還可能結合新情況,調整完善國內相關稅法、文件的完善,做好與CRS的銜接。同時,華稅提示,我國目前正處於稅法改革深度調整期,除了CRS,還有綜合與分類個稅改革的全面啟動,以及新征管法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的也將來臨,新的征管形勢對納稅人開展稅務籌劃的專業性、規範性提出了前所未有的要求,稅收的法律屬性也將更加凸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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