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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開始查帳,政府盯上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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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5 由 全聯通 發表于 財經

 文 中華工商時報記者 金浪

資料來源處:https://kknews.cc/finance/r9en3xv.html

你的金融資產帳戶信息被國家盯上了,將無處可藏,這不是危言聳聽。


其一,在國內,去年年底銀行卡分級合併了,央行發布的《關於落實個人銀行帳戶分類管理制度的通知》(下稱「通知」)中規定,同一人同家銀行只能開立一個I類戶,通俗地說就是一個I類「全能帳戶」;

也就是說,此前一個人在同一銀行擁有多個銀行卡,分別使用大額投資理財、儲蓄、轉帳、消費、繳費時代已經過去,這些功能現在只能用這一張「全能帳戶」儲蓄卡進行。

其二,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關於激發重點群體活力帶動城鄉居民增收的實施意見》中強調,要推行非現金結算,全面推行銀行代發工資模式,要建立個人收入和財產信息系統,提升居民收入信息監測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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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在境外,國家稅務總局今年開始對金融資產600萬以上的個人帳戶進行盡職調查。

這也就意味著,在國內,你的個人收入及銀行帳戶信息將無所遁形;在國外,擁有600萬以上金融資產個人帳戶信息將「裸奔」透明。

細究一下,不難發現,這三條措施核心是在監控錢的流向,無論你是置身於國內還是國外。

用央行話說,銀行卡分級合併是加強資金流向管控,防逃稅、防洗錢、防貪污。

國務院發布的《意見》指出:堵塞非正規收入渠道,繼續遏制以權力、行政壟斷等非市場因素獲取收入,取締非法收入;適當加大對高收入者的稅收調節力度。

有分析說,國家稅務機關對境外金融資產600萬以上的個人進行帳戶盡職調查是為了直接參與國際社會打擊海外帳戶逃稅。

有稅務專家指出,一直以來個稅最大的問題不是起征點也不是稅率,而是稅務局無法監控現金流,無法監管個人資產,無法改變企業的現金使用制度,無法要求報銷交易必須通過金融機構以產生現金流,最終導致無法將絕大多數收入納入個稅的征管體系,絕大多數個稅是拿死工資的人交的,而在境外靠金融資產收益所得富豪卻游離在稅務征管體系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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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不僅僅中國面臨這個問題,其他國家也面臨這個問題。在G20的大力推動下,截至去年底已有101個國家(地區)承諾實施「金融帳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簡稱「CRS」)。

這個「標準」不難懂,就是各國和地區之間稅務信息互通有無。

涉及包括中國在內的101個國家和地區,這樣一個浩大的工程,國家稅務總局給出了中國「CRS」執行時間表

時間表

⊙2017年1月1日

中國境內的金融機構開始按照標準履行盡職調查程序。

⊙2017年12月31日前

中國境內的金融機構完成對存量個人高凈值帳戶(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帳戶加總餘額超過600萬元)的盡職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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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31日前

中國境內的金融機構完成對存量個人低凈值帳戶和全部存量機構帳戶的盡職調查。

⊙2018年9月

中國進行首次對外交換非居民金融帳戶涉稅信息。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副總理張高麗在2016年G20峰會支持性配套活動之一的第十屆稅收征管論壇大會表示,中國正在積極落實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的成果報告,中國將於2018年9月開始實施金融帳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與各國一道著力提高涉稅信息的透明度,為堅決打擊國際逃避稅提供信息的支撐。

由此,可以看出我國打擊偷稅漏稅、資本外流的決心。

101個國家和地區將會通過盡職調查程序識別中國稅收居民個人在該國家和地區開立的帳戶,會收集這些人的帳戶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地址、帳號、餘額、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資產的收入等信息,並與中國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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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個例子:如果一名中國公民轉移財產到境外,在境外擁有金融資產,也同樣會被實施CRS的國家的金融機構視為非居民金融帳戶,其帳戶信息也將會被收集、報送,未來將會交換給我國的稅務總局,最終實現我國與各國(地區)對跨境稅源的有效監管。

實施CRS的國家和地區不僅包括全球主要經濟體,也包括一些常見的低稅地區,如:有「避稅天堂」之稱的英屬維京群島、蓋曼群島、百慕達等於今年開始進行金融帳戶信息交換。

這個規則的實施,對於許多中國富裕人士目前採用的簡單稅務規劃手段,將來將不再適用。

連瑞士政府也公開聲明支持,一向以絕對保密為傳統的瑞士銀行,將在符合標準的情況下,提交國外客戶的帳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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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人還想以身試法,對境外所得未進行申報的中國個人,可能面臨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行政責任:

如果中國稅務居民境外的所得沒有向中國稅務機關申報、因而未在中國納稅,根據目前稅收征管法的規定,這叫「偷稅」,須就未申報金額繳納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且須就未申報金額每年繳納大約18%的滯納金。

而且,這些責任沒有追訴期限制,即稅務機關任何時候都可以追繳。稅收征管法目前正在修改,對行政處罰和滯納金的金額等可能會做出不同規定,但不大可能取消。

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修正案七,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將構成逃避繳納稅款罪。

儘管有「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其適用也是有條件的。

國務院、央行、國家稅務總局三管其下,意在打擊涉稅盡職調查,對於逃稅避稅等行為將是一網打盡。政府手裡又多了個重型武器。諸位,要懂規矩,守法誠信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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