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狼來了丨你的錢包還好嗎?
2017-03-21 由 Leo移民講堂 發表于 財經
資料來源處:https://kknews.cc/finance/39zjog3.html
CRS,中文全稱「通用報告準則」(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是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推出的、用於指導參與司法管轄定期對稅收居民金融帳戶信息進行交換的準則。該準則的制定建立在美國《海外帳戶納稅法案》(FATCA)和歐盟儲蓄指令等信息共享法規基礎之上,旨在提高稅收透明度和打擊逃稅。
CRS的實施在全球範圍內逐漸推進,中國將於2017 年1月1日實施新的帳戶開戶程序,並於2018年進行第一次信息交換。CRS一下子走到你的面前,也許您和您的投資顧問都應該問一下自己,是否對自動交換信息(AEOI)做好了充分的準備。
雖然CRS的實現模式和政策每個國家都有不同,但是,不足為奇的是,可能很多人目前都發現自己有很多困惑,或者有很多問題需要解決。那麼這篇文章將會帶你去了解,可能會造成您的個人資產造成影響的CRS一些微妙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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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申報
01 實體分類
CRS實體分類存在一些比較複雜的情況。
事實上,CRS實體分類並不總是很科學可靠。例如,最顯著的一個爭議就是,如何確定一個特定的實體(包括控股公司)是活躍非金融機構(Active NFE),如何確定一個特定的信託機構是金融投資實體還是消極非金融機構(Passive NFE)。
這將會對最終交換的信息流產生很大的影響,而也會影響信託機構需要申報的資金比例,了解這些在做好CRS的準備上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盡職調查
02 盡職調查
實體分類也將決定你的實體必須承擔的盡職調查。
實體分類也將決定你的實體必須承擔的盡職調查(因為它是一個金融機構),或只是協助金融機構盡職調查要求維護的實體帳目(因為它是一個NFE)。同樣的,這兩種情況下的任務也會顯著變化。了解你的實體到底屬於哪一類,能夠幫助你為後期的事情做好準備,例如對你的納稅人定義,是否需要提供納稅人識別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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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早或晚,並沒有太大影響
全世界範圍內簽署CRS的國家和地區有100多個,被分為了兩批。
第一批在2016~2017年已經開始實施,第二批將在2017~2018年實施。
雖然CRS實施是建立在多邊法律文件基礎上的,但實際上信息的自動交換還是需要特定的雙邊關係激活。所以,並不是說到2018年,所有的國家之間都已經開始交換信息了。瑞士就是一個很顯著的例子,目前確定的是,瑞士同很多國家的信息交換要到2019年才開始。
04 信託和申報比例
在CRS下,金融類的信託機構享有相對更合理的權利。
在CRS下,金融機構類的信託可自由支配受益人享有相對更合理的權利,他們只需要申報利益分成,也就是這段期間理財產品的利潤總額。此外,如果受益人來年不會再有利潤,這並不構成帳戶關閉。因為帳戶關閉本身,也是一個需申報的事件。
而另一方面,如果這個信託機構是活躍非金融機構,那麼就需要申報這個金融帳戶100%的價值。儘管他們可能沒有任何利益分成,或者根本不知道自己是不是受益人。這是一個極其不相稱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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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結論就是,可能選擇一個金融類的信託更好。大部分情況來講,確實是這樣的。
CRS比例失調的另一個例子是,聯合帳戶的持有者也需要申報的帳戶100%價值。
顯而易見的問題是,稅務機關可能會就此類報告進行審計或調查,這可能會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提高納稅人的個人和財務成本。
資產配置
05 如何實施
不同國家根據自身的情況,實施的方案都有所差別。
在特定問題上,包括上面提到的不同類別信託基金可自由支配受益者,CRS允許各國有不同政策。
可能最基本的差異在於,盡職調查的選擇上,到底是什麼樣的一個尺度。正常來講,金融機構只需要對那些在「可報告轄區」內的居民進行盡職調查。而更廣泛的,則需要對所有的稅收帳戶進行調查。然後國家稅務機關會選擇,哪些帳戶需要進行國際信息交換。目前大部分國家,例如英國,就是採取的廣泛性盡職調查。國內所採用的是「標準」尺度,但具體是如何標準,還是要看官方的具體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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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這幾點,可能對您如何應對CRS至少有了一點啟發。CRS來了,還會有很多不確定性的事情需要我們花時間去弄清楚,Leo也會對此保持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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