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166.jpg

如何訂定優質勞動契約

      勞動契約係諾成契約:不以書面訂立為必要,原則上只要雙方意思合致,無論口頭約定、默示或事實行為發生均可成立。惟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勞動契約約定之事項多達13項,故以書面訂立為宜,具體明確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避免勞資糾紛。

1.勞動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口頭即可成立契約內容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即為有效。反之,約定與法律有牴觸者,其牴觸部分之約定無效。

2.勞動契約是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其約定事項可參考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諸如工資、工時、工作場所及工作內容等等,皆可於契約中加以約定,約定內容不得低於勞基法所規定之最低勞動條件。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

 第 7 條

 

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

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

二、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

    班制之換班。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四、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

五、資遣費、退休金、其他津貼及獎金。

六、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及工作用具費。

七、安全衛生。

八、勞工教育及訓練。

九、福利。

十、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

十一、應遵守之紀律。

十二、獎懲。

十三、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台南市政府勞工局相關勞動契約資料連結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peter 的頭像
    peter

    保險生活通

    pete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