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24 15:07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即時報導
配合全球版肥咖條款《共同申報準則》(CRS)上路,金融機構應自明(2019)年起進行盡職審查,對於違反規定的金融機構,財政部已訂出減免處罰標準,未申報及短漏報違章案件,有兩種情形免予處罰。
未申報及短漏報違章案件,免予處罰的情形分為以下兩種。
一、金融機構已合理致力審查,仍無法取得屬應申報帳戶的既有帳戶持有人稅籍編號或出生日期資訊,致未申報該等資訊,如能提示相關審查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
二、申報金融機構短漏報,於申報期間屆滿後十日內自動補報,且補報資訊所屬帳戶件數未超過應申報帳戶件數10%。
金融機構應自明年起進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交換盡職審查,並在2020年6月1日至6月30日首次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應申報國居住者的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
財政部已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就違章情節輕微者,適度減輕處罰。
未申報及短漏報違章案件,有兩種情形按應處罰鍰減輕二分之一。
一、申報金融機構短漏報,於申報期間屆滿後10日內自動補報,且補報資訊所屬帳戶件數超過應申報帳戶件數10%。
二、申報金融機構未於申報期間屆滿後十日內補報,而於當年8月31日前自動補報,且補報資訊所屬帳戶件數未超過應申報帳戶件數10%。
此外,申報金融機構未依規定進行個人較低資產帳戶盡職審查程序,而逕申報該帳戶為無資訊帳戶,嗣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核,仍屬無資訊帳戶,免罰
值得注意的是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代徵人、代繳人、申融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本標準減輕或免予處罰。一、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三次以上。二、故意違反稅法規定。
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
金融機構故意未進行盡職審查,處1,000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處: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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