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166.jpg
資遣費依所填受僱日、勞動契約終止日、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之日、轉換新制之日、平均工資等假設條件估算。
說明:
1. 資遣費依所填受僱日、勞動契約終止日、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之日、轉換新制之日、平均工資等假設條件估算。
2. 依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1款、第3款或第24條第2款至第4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雇主應依法給付勞工資遣費。
3. 適用勞基法前後資遣費分段適用原則:
(1) 依勞基法第84條之2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
(2) 適用勞基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協商計算之(適用勞基法前之工作年資,因各事業單位標準不一,故未提供適用勞基法前年資之資遣費試算,請自行計算後,填入「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勞資雙方議定的資遣費」欄位。
(3) 適用勞基法退休金制度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給與標準,依該法第17條之規定計算。如勞工遭資遣時已符合自請退休要件,該段年資依該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計給退休金(參閱連結1)。
(4)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勞工適用勞退新制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給與標準,依該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資遣費。
4. 勞動契約終止日:係指勞動契約起迄期間之末日。
5. 事業單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日:係指經本部指定適用勞基法之日,如有勞基法適用日期疑問,參閱連結(2),或電洽本部免付費電話0800085151諮詢。
6. 平均工資:
(1) 依勞委會83年4月9日台(83)勞動2字第25564號函釋,「一個月平均工資」以勞工退休或資遣前6個月工資總額直接除以6計算。如被資遣勞工之勞動契約終止日為101年3月16日,則其平均工資為100年9月16日至101年3月15日期間之工資總額除以6。
(2)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7. 資遣費給與標準:
(1) 適用勞基法之工作年資:勞基法第17條規定,每滿1年發給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 。( 參閱勞委會101年9月12日勞動4字第1010132306號令 )
(2)

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每滿1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參閱勞委會101年9月12日勞動4字第1010132304號令 )

 

舊制資遣費

(1)勞工:94年7月1日前已受僱於同一事業單位,「選擇繼續適用舊制」或「選擇適用新制,保留舊制年資」者。

(2)計算方式: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依前開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

♦平均工資:依勞基法第2條第4款規定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6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60%者,以60%計。

 

新制資遣費

(1)勞工:94年7月1日以後「改選新制」、「初次就業」、「離職再受僱」或「受僱於94年7月1日以後始指定適用勞基法的單位」者。

(2)計算方式: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每滿1年發給1/2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平均工資:依勞基法第2條第4款規定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6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60%者,以60%計。

 

相關網站連結

(1) 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年資之退休金試算表
(2)

 

 

資遣費試算表

https://calc.mol.gov.tw/ServerancePay/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保險生活通 的頭像
peter

保險生活通

pete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4 )